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躉繳:5、10、15、20、25、30年期。
(2)分期繳:10、15、20、30年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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