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元大人壽「薪鑫向榮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新臺幣三千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改以日單利方式計算)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請求、依本契約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十項、保單條款第十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意外第二級至第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其金額依診斷失能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按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第二級至第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時,以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為限,本公司針對給付後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不再給付「意外第二級至第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本契約仍繼續有效(除因本公司同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而致本契約終止者外)。

◎本公司給付「意外第二級至第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不保事項】 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附表四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二級至第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應扣除之。 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第二級至第六級傷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意外第二級至第 害失能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或已申領「意外第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二級至第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時,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本公司給付「意外第二級至第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後,第三十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條及 第三十四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第 2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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