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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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3,000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改以日單利方式計算)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意外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兩項以上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元大人壽僅給付一項「意外身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診斷失能確定日,及其後每屆滿診斷失能確定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每年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其金額依診斷失能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的百分之十計算,但超過180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不保事項】 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年的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或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 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能程度之一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 給付期間最高以十年為限,給付期間屆滿後即不再給付「意外第一級 險金」的責任: 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對一項失能程度依前三項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助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 21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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