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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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且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雖已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失能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致成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年數以二十年為限。若給付年數未達二十年被保險人即身故時,則本公司將未領完之金額以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本契約約定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第二至六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給付「第二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第二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二)】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至六級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3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失能 給付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等級 比例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 1-1-1 2 90%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1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神 神經障害 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第 2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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