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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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壽險保障倍數,創造大效果,讓家人安心過生活。
疾病與意外致2~6級失能豁免保費機制,減輕經濟負擔。
「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障突如其來的風險。
除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另包含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或爆炸等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保障加倍給付。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可一次或分期定期給付,機制靈活選擇自由。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再按該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再按該特定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註一),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註一)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外,另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註一)申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0%給付「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註一),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註一)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之外,另再按該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0%給付「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
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項別之一者,本公司按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5%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上列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八條【不保事項】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或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 一、保險金申請書。 之一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或全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 健康保險燒燙傷之重大傷病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失能復健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復健保險金」及「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第 3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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