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元大人壽「超有鑫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依宣告利率有機會再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

因疾病或意外致2~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給客戶保障更全面。

除一般常見之大眾運輸外,無論是自駕或是騎機車,同樣享有加倍意外身故保障。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七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七保單年度(含)以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16歲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該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的二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五項及保單條款第六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6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3,000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一)】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具診斷書。)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能。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 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前項第一款及 第四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本 限。 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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