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元大人壽「珍歡喜增額終身壽險(104)」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第四保單年度起,當年度保險金額年年增額至終身,保障充足讓您無後顧之憂!

保單價值逐年增值,保險年齡達111歲仍生存,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致成2~6級殘廢者,日後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全部免繳,保障持續不中斷!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按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契約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上述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以下列方式處理: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殘廢。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 第二條第二款之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當年度保險金額」,並喪失 第十五條(第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 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費)所約定之權利。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第 2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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