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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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第7保單年度(含)起,「當年度保險金額」每年按2%複利遞增至保險年齡110歲。
每年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創造更多財富。
因「疾病」或「傷害」致成2~8級失能程度時,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3,000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七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七保單年度(含)以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二十一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 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第 1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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