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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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特定疾病保險金囊括多項疾病項目,給寶貝最完善的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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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約定之「特定疾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每一目給付以一次為限。
罹患二目以上者,給付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
「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365日為限。
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外科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三倍給付。
「同一次住院」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給付。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部位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必須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並以一次為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符合「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9-CM」中,948.2至948.9號所列之傷病)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9-CM」中,940或941.5號所列之傷病)者(統稱重大燒燙傷,其範圍詳如保單條款附表二),本公司按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僅給付一項。
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50%為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依「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下列比例(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至第二十二保單週年日止。
繳費期間十五年者:188%。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全部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全部身故時,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全部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全部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三十七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住院給付日額」係指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乘以千分之一。
※本公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及「住院手術醫療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以「住院給付日額」之1000倍為限。
※被保險人不祇一人時,相關約定請詳閱保單條款。
要保人:18~45歲懷孕未滿30週之孕婦。
被保險人:該孕婦(要保人)本次懷孕分娩產下之活產嬰兒。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二條【除外責任(二)】 箱存活時數。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外科手術 二、相關檢查、檢驗或病理報告。 且經手術治療或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給付 第十五條至 第十七條及第 3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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