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而終止…、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約金額例表如附…、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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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特定疾病」定義中十八類疾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每一類給付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二類以上「特定疾病」者,「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不衹一人時,每人之「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總額最高各以保險金額為限。
「特定疾病」定義包括: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
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二、特定先天性神經管缺陷
係指經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四種疾病之一者:
1.脊柱裂:先天性脊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出來。
2.腦膨出:先天性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先天性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4.先天性水腦症:因進行性腦脊髓液積存在腦室而導致之疾病,需經由小兒科專科醫師確診且以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療。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五種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2.高胱胺酸尿症: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因子的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3.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之上昇。
4.黏多醣症:分解黏多醣之酵素缺乏,導致尿中排出過多的黏多醣及黏多醣屯積在體內組織中。
5.肝醣儲積症:肝醣合成及分解之酵素缺乏,引起肝醣異常儲積在體內組織中。
四、特定先天性骨骼和結締組織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骨科專科醫生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病之一者:
1.軟骨發育不全:由於生長板內軟骨增生減少(生長板發育不良)而導致侏儒症。
2.成骨發育不全症:係指因先天性遺傳缺陷,導致骨骼強度耐受性變差,且已導致骨折的疾病。
五、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
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血,經教學醫院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六、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十六種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治療者或因合併心衰竭而長期服用強心劑治療者。
2.開放性動脈管:胎兒出生後,連接肺動脈與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或心導管治療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或經心導管治療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右心室與肺動脈壓力差超過25mmHg或右心室壓力差超過50mmHg者。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左心室與主動脈壓力差超過25mmHg者。
6.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跨位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液由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且經過狹窄處上下壓力超過25mmHg者;或經過2D超音波診斷主動脈弓有明顯狹窄併有左心室擴大或併有心室功能不良者。
10.左心發育不全症:左心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育不全。
11.右心室發育不全症: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發育不全。
12.單心室: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二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心室。
13.全肺靜脈回流異常: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連接,引發血液回流不正常,造成肺靜脈高血壓者。
14.永久動脈幹: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脈幹所取代。
15.Ebstein氏畸型:三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膨出的瓣膜與右心室壁粘連,阻塞右心室的出徑。
16.其它: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身心障礙鑑定為嚴重器質性先天性心臟病且已經手術治療者。
七、纖維性囊腫
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造成外分泌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經教學醫院內科、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八、極輕體重兒
係指出生當時體重不超過一千公克之早產兒且需留置保溫箱且實際留置保溫箱存活超過四十八小時者。
九、腎臟發育不全
係指因染色體異常或胚胎成長障礙或病毒感染,導致一側或兩側腎臟萎縮且無功能,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永久無法恢復者。
十、生殖器性別不明
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異常形成,導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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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所繳保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傷保險金的責任: 息後給付其餘額。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廿四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五條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各項保險金及所繳保費將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第廿五 條【契約的終止】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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