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要保人…、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本公司應加計利…、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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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特定疾病」定義中十八類疾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每一類給付以一次為限;同一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二類以上「特定疾病」者,「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特定疾病」包含下列疾病
1.特定三染色體症:巴陶氏症、愛德華氏症、唐氏症
2.特定先天性神經管缺陷:脊柱裂、腦膨出、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先天性水腦症
3.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苯酮尿症、高胱胺酸尿症、半乳糖症、黏多醣症、肝醣儲積症
4.特定先天性骨骼和結締組織疾病:軟骨發育不全、成骨發育不全症
5.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
6.特定先天性心臟病:心室中隔缺損、開放性動脈管、心房中隔缺損、肺動脈瓣膜狹窄、主動脈瓣狹窄、法洛氏四合症、大動脈轉位、三尖瓣閉鎖、主動脈弓縮窄、左心發育不全症、右心室發育不全症、單心室、全肺靜脈回流異常、永久動脈幹、Ebstein氏畸型、其它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身心障礙鑑定為嚴重器質性先天性心臟病且已經手術治療者
7.特定先天消化系統疾病: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先天性無肛症
8.纖維性囊腫
9.極輕體重兒
10.腎臟發育不全
11.生殖器性別不明
12.先天性耳聾
13.先天性失明
14.血友病
15.先天畸形顎裂
16.小兒麻痺症(麻痺型)
17.風濕性心臟病
18.雷氏症候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七項所約定之「腦性麻痺」,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腦性麻痺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八項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年繳保險費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祇一人時,其中一人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即給付「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之給付,以一人為限。
要保人:18歲至42歲且懷孕未滿30週之孕婦。
被保險人:該孕婦(要保人)本次懷孕分娩產下之活產嬰兒。
最低投保金額:6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無息退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 所繳保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傷保險金的責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息後給付其餘額。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第廿四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五條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各項保險金及所繳保費將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廿五 條【契約的終止】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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