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元大人壽「美鑫傳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100美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100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改以日單利方式計算)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重度)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重度)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終止本契約及依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不在此限。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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