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 繳費年期 | 4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
| 承保年齡 | 16~75歲 | 16~7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擔其責任。 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 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 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依 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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