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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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首年即享有高保障倍數,立即獲得保險保障,規劃預留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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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依宣告利率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增購保額,逐步累積資產,進行資產傳承。
可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資產規劃功能更周延。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
| 承保年齡 | 16~65歲 |
| 承保金額 | 3萬~100萬美元 (投保金額以萬美元為單位計算,以每仟元增加)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查詢。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第 1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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