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完全殘廢,本公司給付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二、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者: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且於當年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其給付之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
海外急難救助: 若身處海外而需要緊急救助時,只要一通電話,即刻可獲得急難、醫療、失物協助等多項服務
* 保險期間:終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一)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二) 該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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