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有效契約客戶
18足歲~40足歲:最低投保金額:50萬;最高投保金額:450萬
有效契約客戶
41~50歲:最低投保金額:50萬;最高投保金額:450萬
非有效契約客戶
18足歲~50歲:最低投保金額:50萬;最高投保金額:22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條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因 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之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除不符合主管機關 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六項約定情形外,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六十歲。 第二項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基礎,按本契約同意承保之條 件及續保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續保保險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本公司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 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契約續保時,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 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 不續保者,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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