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6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會員年齡 | 非有效契約客戶 | 有效契約客戶 |
|---|---|---|
| 20足~50歲 | 50萬~220萬 | 50萬~450萬 |
| 51~55歲 | 50萬~350萬 | |
| 56~60歲 | 50萬~250萬 | |
| 61~66歲 | 50萬~100萬 | 50萬~1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 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條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六條【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之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期間為準。保險期間為五年者,除要保人已申請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或附加之 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不得續保 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條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六歲。 第一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之保 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日起 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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