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元大人壽「守護久久終身還本照護保險(108)」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享有13項特定傷病照護,給付年年不中斷,終身扶助免煩心。

致成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之一,日後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全部不需再繳交,保障持續不間斷。

不僅保費有去有回,還享有照護保障到終身!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後起算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時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1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0歲前之每一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倍繼續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至本契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若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或醫師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13項特定傷病項目
1.腦中風後障礙(重度)8.嚴重肌肉失養症
2.癱瘓(重度)9.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3.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10.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4.嚴重阿茲海默氏症11.嚴重頭部創傷
5.嚴重巴金森氏症12.深度昏迷
6.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13.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7.多發性硬化症-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一)】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的責任: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契約受益人。 任。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規定。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行終止。 第三十條【變更住所】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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