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元大人壽「傳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首年即享有優質保障倍數,可立即獲得保險保障。

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保障可加倍,留愛給家人。

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失能,按失能等級給付保額的5%~100%。

每年依宣告利率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增購保額,可逐步累積資產,並進行資產傳承。

可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資產規劃、傳承功能更周延。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遇年日,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保險費採分期繳者適用)外,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特定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兩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富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自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特定意外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末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二年期六年期
承保年齡16~59歲16~70歲
承保金額100萬~3,000萬元(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以每萬元增加)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一)】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文件。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 受益人申領前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 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 負擔。 能。 第二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本公司按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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