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以主流貨幣計價,多元化資產配置。
壽險保障長期穩健,兼顧保障與傳承功能,年年有機會享增值回饋分享金,加速資產累積效果。
可選擇6或12年分期繳費,滿足客戶財務規劃需求並分散匯率波動風險。
因疾病或傷害致成2~6級失能程度時,豁免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契約仍持續有效。
符合生命末期條件,可提前領取部分身故保險金,增加資產運用靈活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終止本契約及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金額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最高以被保險人於診斷日後六個月當時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十六萬美元為限,但診斷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療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開具新的醫療診斷書。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下列金額:
一、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二、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費繳費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
三、有保險單借款者,計算至保險金給付日之保險單借款的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計算至保險金給付日之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下列情形時,不得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已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領得「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改以日單利方式計算)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樣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 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 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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