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南山人壽「健康年年醫療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之保單年度末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下列2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入院日當時之當年度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按日以其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當日之當年度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醫院住院期間內接受住院手術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定處置治療時,依手術當時之當年度日額的5倍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保單條款附表一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門診手術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手術當時之當年度日額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一、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二、保單條款附表一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一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一次「健康年年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將給付「健康年年保險金」。

前項所稱「健康年年保險金」係指當年度日額的3倍。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前述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倘累計達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日額計算如下:

‧第1~ 5保單年度:保險金日額;

‧第 6 ~10保單年度:保險金日額的1.1倍;

‧第11~15保單年度:保險金日額的1.2倍;

‧第16保單年度起:保險金日額的1.3倍。

投保規定

10年期:0~65歲。

20年期:0~55歲。

最低累計最高
1,000元/日6,000元/日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入 院日當時之當年度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十七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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