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每百元日額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 1.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 5,000元 | |
| 2.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 200元 | |
| 3.住院醫療保險金 | 30天(含)以內 | 100元 |
| 超過30天的部份 | 200元 | |
| 4.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 200元 | |
| 5.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 | 100元 | |
| 6.出院療養保險金 | 50元 | |
| 7.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 25元 | |
| 8.身故保險金:(單位日額x1000倍)-(1~7項給付總額) |
註:
1、「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包括13項手術,給付金額高達單位日額的50倍。
2、住院醫療保險金:同一住院期間(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中心),最高可給付365日。
3、緊急醫療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最多以一次為限。
4、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最高以28日並以一次為限。
5、出院療養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可給付365日。
6、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者。
7、本保險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其累計最高以單位日額之一千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所投保「單位 日額」之一千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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