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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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二者擇高)
(終身以1次為限,給付後契約終止)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擇高)
(終身以1次為限,給付後契約終止)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
(給付後契約終止)
達2~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豁免未到期之續期保險費
註1:美好康祥A型美元終身保險(繳費6年期、20年期)(URSDA)之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31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定義之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31日開始之限制。
美好康祥B型美元終身保險(繳費6年期、20年期) (URSDB)之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31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91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定義之癌症(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31日開始之限制。
註2:a.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15足歲至保險年齡達16歲: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年齡達16歲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擇高
b.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年齡達16歲前: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年齡達16歲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擇高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繳費6年期:0~65歲。
繳費20年期:0~60歲。
最低:1萬5仟。
最高:
| 年齡 | 累計保額 |
|---|---|
| 0~7歲 | 15萬 |
| 8~15歲 | 22萬7仟 |
| 16歲以上 | 8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 2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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