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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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按本契約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給付(年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110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返還身故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另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基本保費扣除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不得為負值)。【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6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將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大於64歲,要保人須作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
‧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3,000美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註】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費等比例減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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