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

南山人壽「每月享利即期年金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按月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按月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按月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之1%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末。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本公司以「保證年金金額」之1%繼續給付「生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三項每月領取之金額若低於新臺幣3,000元時,本公司改為按年給付,並將各保單年度每月應給付之金額,按年利率2.45%計算其貼現值並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

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年度末。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2.45%按年複利折算;若被保險人身故後,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本項前段之規定。

保證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生存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且其「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保證年金金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生存年金金額」。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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