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

南山人壽「好鑫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給付(月/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下列約定日期,按期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

(一)按月給付者:年金給付開始日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二)按年給付者:年金給付開始日次年起之每年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如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年金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110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身故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1)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2)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且年金金額為按月給付者,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之。

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6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

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大於64歲,要保人須作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

年金金額的計算: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每月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3,000元時或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36,000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保險契約即行終止;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120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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