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五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五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條款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之變更。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保證期間年金型: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之。
二、保證金額年金型: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最低每年3000美元。
最高年領年金金額不得超過3萬美元。
最低:
基本保費:≧8000美元。
增額保費:≧300美元。
最高:
彈性繳:累計所繳保險費≦250萬美元。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五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61歲(含)以上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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