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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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住院期間內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手術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中之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接受之手術及特定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時,本公司仍按前三項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保單條款附表一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保單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手術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中之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接受之手術及特定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時,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仍按前三項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所列非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之給付範圍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被保險人未曾因當年度之保險事故申領保單條款第十六條及保單條款第十七條之保險金,且於前述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即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點三給付「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
如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可申領「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之條件時,被保險人應將本公司已給付之「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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