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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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者,按保險金額給付「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者,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1次為限。
被保險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本契約之「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
◎本契約給付「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0歲之保單年度末,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及癌症疾病,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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