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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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住院期間內接受條款附表一所載之手術或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六倍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中之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接受之手術及特定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時,本公司仍按前三項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附表一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附表一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住院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已申領條款第十一條「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條款附表一所載之手術或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一點五倍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中之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接受之手術及特定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時,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仍按前三項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所列非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之給付範圍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已申領條款第十一條「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或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一點五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同一傷口位置,已申領條款第九條「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或條款第十條「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實施創傷縫合處置,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創傷縫合處置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被保險人未曾因當年度之保險事故申領條款第八條、第九條或因住院申領條款第十一條之保險金,且於前述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即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點三給付「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如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可申領「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之條件時,被保險人應將本公司已給付之「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本條僅限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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