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健康感恩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於該保單年度如有依條款第二條第九款約定計算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條款第八條第十項、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五項之約定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險費或因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下列二目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為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十五條豁免保險費或依條款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四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本條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分別以下列二目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免責期屆滿仍持續符合者,本公司自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十五條豁免保險費或依條款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另依本條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條款第三十一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下列二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十五條豁免保險費或依條款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五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條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五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 第二十七條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 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按前二款之約 定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四、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時之躉繳保險費。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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