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南山人壽「長青術長期照顧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與保單條款第十四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保單條款第十二條「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住院期間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所載之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如保單條款附表四)所載金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保單條款附表四「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金額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治療(含住院手術、門診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四「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附表四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保單條款附表四「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保單條款附表四「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住院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已申領保單條款第十八條「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所載之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如保單條款附表四)所載金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保單條款附表四「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金額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治療(含住院手術、門診手術)時,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五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 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及「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的責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 婦超過20小…第 5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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