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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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並依「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計分量表」評量累計分後,且於「免責期間」屆滿後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仍生存者,按下列標準給付「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
達250分者,給付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二。
達400分者,給付保險金額百分之十八。
達550分者,給付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四。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診並依「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計分量表」評量累計分後,且於「免責期間」屆滿後痊愈而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免責期間屆滿日次月一日起依下列標準按月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達250分者,給付保險金額百分之一。
達400分者,給付保險金額百分之一點五。
達550分者,給付保險金額百分之二。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給付身故保險金時,須扣除已付之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所約定之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有兩款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終付全殘保險金時,須扣除已付之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者,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並依「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計分量表」評量累計分確定符合本契約所約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且「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繼達六十日以上者,本公司將自第六十一日起之最近一期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
a、最低保額:10萬。
b、最高保額:
(1)50歲(含)以下:新台幣800萬元。
(2)51~60歲:新台幣500萬元。
(3)61~65歲:新台幣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八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 三、十四條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 五、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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