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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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每逢本附約之保單年度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年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生活保險金」至下列約定之日或被保險人身故,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1.繳費期間為6年者:給付至本附約第6保單年度末日。
2.繳費期間為10年者:給付至本附約第10保單年度末日。
3.繳費期間為20年者:給付至本附約第20保單年度末日。
4.繳費期間為繳費至70歲者: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9歲之保單年度末日。
5.繳費期間為繳費至75歲者: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4歲之保單年度末日。
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定義之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癌症(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年期 | 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6年期 | 0~80歲 | 6,000元 | 240萬 |
| 10年期 | 0~75歲 | ||
| 20年期 | 0~65歲 | ||
| 70歲滿期 | 0~49歲 | 1,000元 | 60萬 |
| 75歲滿期 | 0~54歲 |
\*累計6/10/20年期+70/75歲滿期≦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九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成重度重大疾病或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 給付「生活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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