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南山人壽「圓滿康祥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或依條款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或依條款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如同時罹患重度重大疾病,且依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所得申領之保險金金額較高時,本公司改依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仍依本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或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條款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罹患重度重大疾病當時或保險期間屆滿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限) 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2%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投保規定

投保金額
最低最高
年齡 保額 0~40歲 20萬 41~60歲 10萬年齡 保額 0~7歲 500萬 8~15歲 750萬 16歲以上 2,0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6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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