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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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之「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
◎本契約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0歲之保單年度末,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度重大疾病:係指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癌症(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
◎輕度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第 5 頁,共 16 頁 南山人壽新活力康祥定期健康保險_NTDD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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