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

南山人壽「添利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之。

第一項第二款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年金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身故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除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外,另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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