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障項目 | 內容 | |
|---|---|---|
| 年金給付 | 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按本契約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
| 分期給付 (月給付)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 如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年金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110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 |
| 被保險人身故給付 |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
|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 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之。 |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6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將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大於64歲,要保人須作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
‧每月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3,000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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