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7)」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4 歲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同一次住院合計最高以365日為限)
一般病房(未施行外科手術)計劃數Ⅹ100元
一般病房(施行外科手術)計劃數Ⅹ150元
加護病房(最高7日)計劃數Ⅹ200元
2.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含"意外傷害事故後辦理住院前"或"急診未住院,但於急診室醫療超過六小時(含)以上"之急診醫療費用,惟每次給付金額最高為5,000元)
同一次住院(未施行重大手術)計劃數Ⅹ5,000元
同一次住院(施行重大手術)計劃數Ⅹ15,000元
3.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每日一次為限)
未動手術(住院前一週/出院後一週)500元
施行手術(住院前一週/出院後兩週)500元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計劃數Ⅹ100倍
※倘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除實支實付型外,另可與日額給付型,二者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致各項符合條款約定之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故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最多365日。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 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 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証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 逐年繼續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續保之年齡,最高為七十四歲;其子女續保之年齡,最高為二 十二歲。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 七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費,依續保當時被保家庭成員所屬年齡重新計算 (如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 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家庭成員身 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 行終止。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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