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南山人壽「溢路相挺長期照顧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若本契約於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約定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本條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五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約定終止後,本公司仍繼續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至第一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或被保險人身故,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免責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若本契約於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約定終止時,本公司自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另依本條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五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約定終止後,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第一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因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一次保險 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 條及第 28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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