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南山人壽「心心相惜生活習慣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重度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0%生活習慣守護保險金」。

「100%生活習慣守護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輕度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萬元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生活習慣守護保險金」。

「10%生活習慣守護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金額給付「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僅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每單位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所載金額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中之同一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接受之手術及特定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其各項「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或特定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三「每單位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之責。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第二項所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特定心血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約定給付「特定心血管醫材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依「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三萬元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依「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萬元給付。

前項所稱之手術或特定處置,其項目及各款給付限制如下:

一、心臟血管支架置放,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心律調節器植入,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三、心室輔助裝置植入,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四、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置換,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特定心血管醫材補助保險金」之給付,合計以五次為限。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第二項所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第二項所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特定心血管醫材補助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第二項所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一、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重度特定傷病者。

二、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至健康檢查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持通知單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完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本公司將依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對應之體位適用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之「健康促進係數」。

前項之體位類型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前述「身體健康檢查」期間,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檢查者,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

本公司給付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一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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