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1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健康檢查、特別護理、療養或靜養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住院日數 | 給付內容 |
|---|---|
| (1) 住院第 1 ~30日 定額/日 | 保險金額Ⅹ住院日數 |
| (2) 住院第31~90日 定額/日 | 保險金額Ⅹ住院日數Ⅹ1.25倍 |
| (3) 住院第91日(含)以上 定額/日 | 保險金額Ⅹ住院日數Ⅹ1.5倍 |
*本保險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年齡 | 最低 | 累計最高 |
|---|---|---|
| 未滿14足歲 | 300元/日 | 5,000元/日 (HR不可超過HIR保額) |
| 14足歲~55歲 | 500/日 | |
| 56歲以上 | 300元/日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四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本保險單上所載總公司地址)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 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 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第 五 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繼續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本人續保之保險期限最長至年齡屆滿七十足歲之本附約週年日止。 除本公司報經財政部核定,停止銷售本附約、要保人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交付續保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本人已達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 六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費按續保當時所屬保險年齡計算。(如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財政部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 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 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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