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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輕憶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輕度失智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

(一)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於第一保單年度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

(二)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

(一)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於第一保單年度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

(二)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診斷確定日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一、倘該次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一目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日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

二、倘該次診斷符合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乘以診斷確定日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

前項「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之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倘該次如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同時符合「生理功能障礙」及「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前項第二款之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一、倘該次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一目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按該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二、倘該次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按該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倘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如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同時符合「生理功能障礙」及「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前項第二款約定計算第一期及以後各期之給付金額。

倘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一目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於本公司給付第一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嗣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改按該次「認知功能障礙」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於前項「認知功能障礙」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繼續給付以後各期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二項或第四項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期間內,如被保險人每年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檢附文件且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按第二項或第四項計算並繼續給付以後各期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五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合計最高以十五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前六項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於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終止後,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因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下列約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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