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給付倍數乘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計算之金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每一被保險人給付倍數累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次住院手術治療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治療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治療,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倍數,並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若為「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手術及處置、「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前,倘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 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 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約的續保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6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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