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終止,本公司應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翌日起,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繼續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或被保險人身故,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條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終止,本公司應自第二條約定之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因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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