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七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輕度失智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以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且免責期屆滿仍持續符合者,本公司自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五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若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最低:30萬。
最高:累計300萬(累計10DMA+20DMA)。
註:本商品須以投保金額之0.25倍計入【累計長期 照顧險保額】相關規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五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 各款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 第二十五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 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若依本契約 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時之躉繳保險費。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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