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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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僅給付一款「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若已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1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第一期「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全殘廢關懷保險金」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約定之文件,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自第1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16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已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1次為限。
若已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16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已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累計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次數尚未達16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下列約定之日起豁免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前述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一、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之翌日。
本附約依前項第二款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之事由致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 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累計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6次或被保險人身故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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