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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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條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與條款第十一條「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一條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長期看護狀態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八條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
「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長期看護狀態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之文件且被保險人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本公司按年依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之相當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前項「長期看護保險金」與條款第九條「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九條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二者僅給付其中一項,終身合計以給付一次為限。
※「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二者於給付期間僅給付其中一項,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下列約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一、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之翌日。
本契約依前項第二款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本公司自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條款第八條至條款第十一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條款第八條至條款第十一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十三條豁免保險費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八條及 第九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長期看護 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及 第十三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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