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方式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保證期間內:
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65歲(不含):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年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年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5歲之保單週年日。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5歲(含):自「保險年齡」達65歲之日及保險契約生效日二者中較晚之日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保證期間屆滿後:按月給付「生存年金金額」(=1%\*「保證年金金額」)
※保證期間: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證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0歲之保單年度末。
按前述1、2項約定方式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按月給付「保證年金金額」X1%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末。
按月給付「保證年金金額」X1%繼續給付「生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每月領取之金額若低於新臺幣3,000元時,改為按年給付,並將各保單年度每月應給付之金額,按年利率1.85%計算其貼現值並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存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且其「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1.85%按年複利折算;若被保險人身故後,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申請提前給付之規定。
| 投保年齡 | 繳別 | 保證年金金額 | |
|---|---|---|---|
| 30~70歲 | 躉繳 | 最低 | 最高 |
| 3,000元 | 累計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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