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附約-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要保書所列之「每日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就超過三十日部分按要保書所列之「每日保險金額」的一點二五倍乘以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加計第一款計算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者,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止。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加護病房日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入住加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十一日為限。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者,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止。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燒燙傷病房日額」乘以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入住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者,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止。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出院療養日額」乘以該次「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醫師診斷住院診療者,被保險人於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不計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之實際門診給付次數,最高以十五次為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二十四條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 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 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六條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24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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